•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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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学生以及社会爱心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学校发展建设,积极为国家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并加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招募短期性志愿者由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志愿者的招募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写并报送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邮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确认,填写志愿者信息登记表后即为基金会志愿者。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基金会秘书处与长期性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短期性志愿者无需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 长期性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秘书处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促进学校建设发展、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助力国家法治建设和服务社会大众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包括文书写作、公益活动、信息宣传、礼仪接待、后勤保障以及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申请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会秘书处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二)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培训的组织工作。

(三)志愿者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四)服务期间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五)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可推荐表现优异志愿者加入志愿北京志愿者工作库。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秘书处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七)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秘书长审批后,交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将根据活动情况,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伙食等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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