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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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度建工作证书正确使和妥保管根据国法律规的关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金会实际况,制本办

第二条 会证是指国家会法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等。

第三条 保管作由合管理指定人负责证书保员应善保证书,不遗失损坏带离公室。

严禁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售基金会证书,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书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因公借出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报秘书长批准,借出人应在业务完结后及时归还证书。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证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证书保管员需督促并配合业务人员及时办理年检,加盖主管部门年检公章。

第六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七条 暂停使用的证书由综合管理部封存。旧证书在更换时上交, 或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销毁。

第八条 会法证书本应规定求悬

第九条 基金证书究当人的严重果的提请关机追究事人法律任。

第十条 法未事宜按有法律规、规章和基会章程的定执

第十一条 法由金会责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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