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加强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是指由国家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等。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保管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证书保管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或损坏,不得带离办公室。
严禁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售基金会证书,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书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因公借出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报秘书长批准,借出人应在业务完结后及时归还证书。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证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证书保管员需督促并配合业务人员及时办理年检,加盖主管部门年检公章。
第六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七条 暂停使用的证书由综合管理部封存。旧证书在更换时上交, 或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正本应按规定要求悬挂。
第九条 伪制基金会证书,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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