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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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采购人事先发出公告或邀请,提出所需采购标的的标准和条件,由有意向提供所需采购标的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经采购人依法审查比较后,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物资采购单项合同或者批量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

(二)工程采购单项合同或者批量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

(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或者批量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以上的。

第六条 以下项目可以竞价谈判:

(一)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基金会授权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基金会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事宜。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不公平待遇。

参与招标的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客观投标的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得向基金会和招标工作人员隐瞒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真实信息。

第十二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投标人、评审专家有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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