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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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保证基金会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第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 撤销、变更需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所有银行账户遵循 “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 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第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开立, 统管理, 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般帐户用于核算基金会各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专项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基金会专项资金收支;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限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开立实行审核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基金会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贵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基金会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名称一致;

3.基金会其他部门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对开户信息资料与基金会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应在撤销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五章 银行存款备查帐

第二十六条 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交给总帐会计在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第二十条 每日付款结束后,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 每月初,总帐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第六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 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度由金会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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