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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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活动、优化项目实施流程降低项目运行成本,建立健全各类捐赠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项目,是指以基金会财产开展的、以促进中国政法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和服务社会为目标的公益活动,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核决定每年度的项目执行计划。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每年度的项目执行计划,以及项目的开发、立项、执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校部机关、教辅机构和其他机构是执行项目的主要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的捐赠项目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和项目执行机构的不同进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项目执行机构在相关捐赠协议签订和捐赠款项到账后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设立或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动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限定性捐赠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协议正本;

(二)捐赠单位/个人信息登记表;

(三)限定性捐赠项目设立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汇款账户、项目性质、项目背景、受益群体和预期成果等信息;

(四)项目章程或项目管理办法;

(五)项目预算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捐赠款项是否到账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若捐赠款项未到账,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项目执行机构待捐赠款项到账后再行申请;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项目执行机构尽快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申请材料审核后,认为可以设立的,应当根据项目执行机构和项目类型确定项目号,并将捐赠协议和限定性捐赠项目设立申请表的复印件交项目执行机构保存。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十一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基金会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和资金运作收益。

中国政法大学及其内设机构可申请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十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年度预算内项目和年度预算外项目两类。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内非限定捐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年度预算内项目的资助金额和资助重点根据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确定;

(二)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12月份发布下一年度预算内非限定捐赠项目的申请通知,申请单位须填写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表并与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申请提交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申请金额和申请单位陈述对项目的意义、可行性和预期成果作出评价;

(五)基金会秘书处根据资助金额、资助重点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制定年度预算内非限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外非限定捐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单位可随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预算外非限定捐赠项目:

1.申请项目原则上是短期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一年;

2.申请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单位填写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表并与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对该项目进行审议;

(四)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陈述对项目的意义、可行性和预期成果作出评价,并由秘书处将评审结论提交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

(五)年度预算外非限定捐赠项目的申请由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执行,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须在公示结束后向秘书处报送有关的立项材料,包括项目章程或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表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执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立项申请、项目章程或管理办法以及项目预算等对各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项目执行机构落实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确保各项目规范、顺利地开展并达到预期成果。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执行。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开展与执行;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与使用;

(三)负责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

(四)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指定项目经办人和汇款账户;

(五)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六)其他应当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由捐赠人或基金会秘书处与项目执行机构协商决定。

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由项目执行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项目经办人和汇款账户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基金会秘书处按照项目预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预算的资金使用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如确有必要进行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执行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项目预算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是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执行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年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并及时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逾期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的,基金会秘书处可暂缓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获得特殊资质或许可、需通过特别程序方可开展的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有权采取撤销资助、撤销项目并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一)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执行中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奖助学金、奖教金、设备费、资料费、材料费、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绩效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修缮费、打印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其他符合项目目的的必要费用。

(一)奖助学金: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生活困难学生的费用。

(二)奖教金: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奖励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优秀表现的教师的费用。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等,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六)外协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设计和制作等费用。

(七)差旅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八)会议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九)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相关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绩效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绩效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四)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符合一定标准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十五)修缮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改善条件所发生的办公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和设备维修费等。

(十打印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相关资料及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十七)市内交通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了开展各项活动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十八)其他费用: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包括邮寄费电话费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使用标准按照基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务费/绩效费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的办法,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三十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10% 但是项目资助经费总额大于一百万人民币的应适当降低上述比例。业务招待费报销时,应提供招待事由和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办人在项目经费发生后,应当将票据或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后与填写完的基金会有关单据一同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其中,单笔支出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保证因项目经费支出而产生的票据真实有效且符合时效,如因票据真实性或时效性问题而导致项目经费无法正常拨付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张票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采取转账汇款或领取支票的方式报销。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两个月内,应当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提交的验收材料,报送基金会秘书处,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收到项目执行机构的自查验收报告后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结合项目金额及内容,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及报告经秘书长审批后公示,秘书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会同项目执行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获得成果情况。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废除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设立和正在执行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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