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 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基金会对从事资助项目、日常经费开支以及理财投资等活动实施分类分级审批和授权审批监督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支付的各类资助项目,凡有捐赠协议的,均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用无指定用途的捐赠款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秘书处须做出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签核。
第四条 基金会从事的资产增值保值项目,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基金管理费支出核定范围内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单笔20万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秘书处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会开展的每一项业务进行及时、准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基金会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须接受由民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财务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八条 秘书处每年须对本年度基金会从事的资助项目、日常经费开支和理财投资等各项活动的财务管理及投资收益情况向学校和理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基金会年检报告,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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