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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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捐赠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筹集基金: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法人的捐资。

(二)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 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依法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计划和收支预算必须经过理事会审批,并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信息。

第九条 对于现金捐赠,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其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指定的用途执行,并定期向捐款人(捐赠单位)报告该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捐款人(捐赠单位) 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意向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意向的基金)。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三条 捐赠基金的使用:

(一)对于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款人(捐赠单位)与学校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对于非限定性基金,按照以下用途使用:

1.建立各种奖教基金,促进学校学术水平提高;

2.建立各种奖助学基金,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校优良学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3.建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学科发展和学术著作出版,支持学校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

4.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学校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5.根据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指定的其他项目,用于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对于非限定性基金,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用于年度基金使用预算外用途,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须临时召开理事会,经批准后使用,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当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及可行性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基金会秘书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1.责成有关部门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

2.属于捐赠资金的,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撤回已拨付资金;属于捐赠实物的,停止捐赠使用,收回捐赠实物;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人。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基金会可聘请或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使用的限定性资产。保值增值活动限于以下形式:

(一)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或直接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管管理部门监督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且被投资方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四)不得直接买卖股票和直接购买商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得进行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与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十八条 5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当组织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审定;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投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方案,在征求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意见后报理事会审定。

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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