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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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基金会捐赠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对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关联方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基金会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发起人;

(二)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以及基金会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二)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四)非货币性交易。

第八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不得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十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款;

(三)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进行委托贷款;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八)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发生关联交易后,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后按照相关程序对该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与基金会有相同控制人的法律主体之间的交联交易,常规项关联交易由理事会进行一次性授权,超出框架授权以外交易需要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四章 特别约定

第十六条 在基金会不受薪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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