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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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管理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复后方可成立。

第三条 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专业委员会、北京中国政法去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分会。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的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中国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专业委员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分会。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名誉理事担任。上述人员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管理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基金会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基金会的名义从事服务活动;

(七)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由基金会管理部指派专人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六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帐户时,由基金会管理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帐户,由基金会管理部统一管理。该帐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帐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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