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 0

第一 为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基金会印章有效内部控潜在国家律法的有规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基金会章程, 结合基会的际情,制细则

第二条 会财印章理原则存放审批使用。

第三条 会财印章专用会法人名章。

第四条 刻制财务印章及发票专用章,须由财务部向基金会秘书处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办公室与财务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财务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分别负责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法人人名章由秘书长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第六条 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秘书长同意,不得携章外出。

第七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部以外的部门对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财务印章借用审批登记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印章使用围:

财务专用章为基金会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基金会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1.支票签发的用印;

2.基金会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收据的用印;

4.捐赠专用票据的用印;

5.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法人人名章为基金会在银行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基金会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严禁在空白纸上用印。

第九条 坚守位,职尽责妥善全保印章, 专用如有部主须向书长在影较大的体上登遗启事向开局等他相单位发函明, 72 内办更换鉴的续。

第十条 专用人名的监印离岗或理印的移手续过程由财负责进行交。因用新章等因而效的印章公室责及回收印时当人双应履交接续。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基金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由基会负解释。

通讯地址Contact Address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教学图书馆综合楼0727/0728

【邮编】100088

【电话】010-58908657/58908659

【传真】010-58908657/58908659

【Email】cuplef@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