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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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与实施原则

第二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基金会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保证资产安全和使有效、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条 基金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重点关注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外投资以及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二)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基金会发展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三)制衡性原则

相互制衡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核心理念。内部控制要在基金会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向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根据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以达到成本的合理化,实现有效控制。

(五)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第四条 基金会应成立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基金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发挥领导作用。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工作包括:

(一)起草和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二)梳理基金会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

(三)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四)基金会员工应当遵照基金会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和程序执行内部控制要求,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全员参与的内控机制。

第三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理事会,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八条 基金会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的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资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部门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单据控制。要求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九)审计监督。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一)应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基金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控制主要重点关注:预算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票据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捐赠和投资管理、审计监督等领域。

第五章 内控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遵循基金会章程标准来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照基金会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和财政税收政策等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三)监事可事先拟定相关的文件及表格,要求并监督基金会填报。基金会提供的资料要加盖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监事可对检查结果进行合理分析、评价,总结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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