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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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降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运行成本,提高会计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长是基金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可以授权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国家法规,制定基金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

财务负责人应当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并向理事会报告。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基金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根据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要按照国家税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应该上缴的税金、费用等款项,督促办理解缴手续,做到按期足额上缴,不挤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

第七条 参与审查合同,维护基金会利益。

(一)财务负责人应审查或参与拟定重要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加强事前监督。

(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没有资金来源的合同和协议,应拒绝执行,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提出财务报告,汇报财务工作。

(一)财务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理事会进行决策。

(二)财务负责人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并及时按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

第九条 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并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

(一)财务负责人应建立学习制度,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财务知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财务负责人应制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按期进行考核。

(三)财务负责人应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对不适合做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提出建议,进行调整;对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帮助培养提高,或者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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