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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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报告管理,全面完整的反映会计业务,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可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报表的审核,财务部会计对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的职责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五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

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报告草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

第七条 编制财务报告,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八条 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基金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程序

第十条 报告的编制

(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二)报告中应体现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以及对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的决策和披露情况。

(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完成的报表应检查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二条 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同时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捐赠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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