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财务管理,保证项目的公益性和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益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捐赠人意愿,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预算制度。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支出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告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条 公益项目实行单设科目和单独核算制度。经费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奖励基金:是指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发放给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发放给教师的奖教金等。
2.科研资助基金:是指开展科研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包括房屋租赁费、人员聘用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咨询费、会议费、交通费、图书资料和印刷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宣传费、劳务费、办公用品以及业务招待费等。
3.校园捐建基金:是指支持学校基础设施及人文景观开发建设和修缮改造、冠名认捐等产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工程费用、物资采购费。具体费用可根据实际项目开展情况支出。
4.校园文化基金:是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服装等。
5.社会服务基金:是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费用。具体费用可根据实际项目开展情况支出。
6.管理费:是指基金会用于组织和支持项目开展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协调等业务费用开支。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与预算一致性、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宗旨和经费支出手续是否齐备等进行审核,财务部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财务部统一完成记账和支付流程。
第六条 公益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支付、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自觉控制 各项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门财务经办人员负责项目的预算、支出管理、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应定期向项目执行方反馈、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项目的执行和经费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执行方应在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的决算工作,以通知时间为准。未完成年度预算的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配合基金会秘书处作好年度决算表和财务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执行方应按照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配合基金会做好项目固定资产的申购、领用、盘查和报废、转让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与财务部应对项目结项进行验收,决算验收应当与其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会根据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和专项评估。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为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业务配合。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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